(2016)粤01民辖终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许竞青、李伟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016民辖终225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竞青,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李伟成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竞青,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雪琼,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文娟,广东杰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李伟成,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许竞青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2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许竞青上诉称:一、本案应根据一般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异议请求没有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并不属于前述纠纷提起的诉讼,故不适用前述法律规定。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中,公司作为原告并非适格诉讼主体,原审法院以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存在错误。三、陈杰并非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表公司诉讼,法院应驳回起诉。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公司证照返还而提起诉讼,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且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江景路80-82号二楼,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