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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石义与李灵谢凡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石义,谢凡珍,李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田石义,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谢凡珍,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李灵,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田石义与被执行人李灵,谢凡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3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灵,谢凡珍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石义于2016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灵、谢凡珍与申请人田石义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4执10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斗成代理审判员  徐 轩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辽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