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卜国运、廖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卜国运,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9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代表人苏树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卜国运,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廖芳,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卜国运、廖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3执992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廖芳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路16号北湖安居小区A区6栋1单元302号房产壹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廖芳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路16号北湖安居小区A区6栋1单元302号房产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全军审 判 员 袁小辉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玥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