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吕瑞强与成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瑞强,成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1008号原告:吕瑞强。被告:成月丽。原告吕瑞强与被告成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吕瑞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瑞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由吕瑞强负担。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