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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秀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张仁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秀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催5号申请人江西秀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张仁,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江西秀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西秀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号码4020005127780607、票面金额伍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秀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西秀谷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好文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