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与位桥吉财商店、韩继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位桥吉财商店,韩某甲,袁某,韩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2456号原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三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总经理。被告位桥吉财商店,住所地邹平魏桥镇里八田村。户主韩某甲。被告韩某甲,个体户。被告袁某,农民。被告韩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位桥吉财商店、韩某甲、袁某、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位桥吉财商店、韩某甲、袁某、韩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