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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显明、赵未来与被告张守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明,赵未来,张守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312号原告陈显明,男。原告赵未来,男。被告张守国,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才,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号。原告陈显明、赵未来与被告张守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显明、赵未来,被告张守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被告张守国驾驶川Y680**号小型客车从南江县城至陕西汉中方向行驶,10时50分,当车行至S101线544km+500m光雾山镇辖区进入弯道时占线行驶,与原告驾驶的渝BX05**号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后经南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守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张守国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张守国所有的川Y680**号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另查明,渝BX05**号大货车所有人系重庆宏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陈显明、赵未来不是渝BX05**号大货车登记所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显明、赵未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昌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龚俊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