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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7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阴市浩盛化工有限公司与金国江、罗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浩盛化工有限公司,金国江,罗素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7331号原告:江阴市浩盛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国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芬、周娴,江阴市峭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素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芬、周娴,江阴市峭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阴市浩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盛公司)与被告金国江、罗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晓光独任审判。原告浩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金国江和罗素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浩盛公司诉称,他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金国江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17日,金国江以生产、生活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公司要求借款,他公司将三张承兑汇票借给了金国江,并由金国江在三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借浩盛原件250500元整,金国江”,言明一年内归还借款。金国江与罗素蓉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他公司多次上门、去电催讨借款,金国江要么口头承诺不日即付,要么电话打不通,至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1、金国江、罗素蓉立即归还借款250500元;2、金国江、罗素蓉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金国江辩称,他与浩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朋友关系,是合作关系,本案中没有借款,是生产中间的往来款,2014年5月8日的对帐往来明确载明了以前所有借条一律作废,浩盛公司结欠他60938元、油桶340只,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浩盛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罗素蓉辩称,所有的合作关系、往来关系她均不清楚,她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金国江在3张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书写“借浩盛原件250500元整”。该3张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的金额合计250500元,金国江书写的内容原为“收浩盛原件250500元整”。金国江与罗素蓉于1996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30日,浩盛公司具状起诉来院。审理中,浩盛公司和金国江一致认可双方曾经存在合作关系。浩盛公司称,金国江从他公司购买化工产品氯化石蜡再转卖。金国江称,浩盛公司生产氯化石蜡产品销售不出去,然后双方合作,由他帮助浩盛公司推销产品,过年的时候双方结帐确定分成,并不是他向浩盛公司购买产品后再转卖。审理中,金国江和罗素蓉提供了结帐凭证复印件一份,称由金国江和浩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金浩于2014年5月8日签署,因该凭证由金国江书写,所以原件在浩盛公司处,金国江留存复印件,可以证明以前所有往来款中的借据一律作废,现在浩盛公司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浩盛公司称,倪金浩并未出具结帐凭证,双方的确存在业务关系,但与本案诉争的民间借贷并无关联性。上述事实,有借条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金国江向浩盛公司借款250500元,有金国江书写在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的借条为凭,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金国江对借款应负归还之责。金国江和罗素蓉提供的结账凭证复印件,未得到浩盛公司认可,金国江和罗素蓉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结账凭证的真实性,故本院对结账凭证复印件不予采信,对金国江、罗素蓉基于结账凭证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金国江向浩盛公司借款发生在其与罗素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金国江、罗素蓉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金国江、罗素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江阴市浩盛化工有限公司借款25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29元,财产保全费1773元,合计4302元(江阴市浩盛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金国江和罗素蓉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浩盛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臻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