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4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冯生田与郑永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生田,郑永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989号原告:冯生田,男。被告:郑永涛,男。原告冯生田与被告郑永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冯生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生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生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冯生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海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