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中福与宋新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福,宋新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李中福,男,居民。被执行人:宋新泉,男,居民。李中福与宋新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阳某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阳谷县工商局、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信息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57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费用。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王广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