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21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尚凤侠与孙兴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凤侠,孙兴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1民初1403号原告尚凤侠。被告孙兴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萍(孙兴海妻子)。原告尚凤侠与被告孙兴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凤侠、被告孙兴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尚凤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把两家土地中间路上的土棱扒开,我家地里造成的毁损恢复原貌;2、赔偿损失4500元。事实和理由:我家土地(南)与孙兴海家土地(北)相邻,孙兴海家在下头,我家在上头。我家地边没有沟,与孙兴海家中间隔着个大土坝。从2015年开始,孙兴海把道堵死了,水把我家的地冲毁了。一到下雨天我家地里就积满了水,找大队去多次调解,让孙兴海家把道路打开,孙兴海不同意,司法调解也不同意,我就起诉了。我家两年损失了4500元。孙兴海辩称,我俩家的地中间有条沟,我这边有个埂子是挡水的,尚凤侠2014年开的地,2016年把我家这边的挡水的埂子给平了种地了。尚凤侠把地头堵死,把沟也种上了,没有沟了,我就把道堵上了。经村委会调解,让把尚凤侠家地头堵的埂子打开,尚凤侠不同意。尚凤侠没打开,我家就没打开。尚凤侠家的土地淹没淹我也不知道,我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尚凤侠家土地与孙兴海家土地紧邻,坐落在那丹伯镇胡米村六组滚龙岗。尚凤侠家在上头,孙兴海家在下头,雨水由山上自然向下流。2015年,尚凤侠家在自家顺垄地边修了一条土棱,孙兴海家在尚凤侠家地头道上堵上,致使雨水流入到尚凤侠家土地。2015年开始尚凤侠与孙兴海发生纠纷,胡米村村委会调解意见:孙兴海应将道路恢复原貌,孙兴海不同意。尚凤侠的丈夫张亚杰拿出两条垄修排水沟,案外人张君不同意。调解未成,尚凤侠诉讼来院,要求孙兴海恢复原状,赔偿损失4500元,孙兴海不同意。本院认为,尚凤侠与孙兴海土地相邻,本着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双方应互谅互让。孙兴海不应将流水的道路堵上,导致水流入尚凤侠家土地,孙兴海应将堵住的土棱扒开,令水能够自然流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尚凤侠提出要求恢复土地原貌、赔偿4500元损失额,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孙兴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与尚凤侠家相邻的土地(坐落于东丰县那丹伯镇胡米村六组滚龙岗)道路上堵塞的沙土清除,使排水自然顺畅。二、驳回尚凤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兴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馨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