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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金明、黄卫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金明,黄卫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932号原告: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青弋江大道滨江花园11-12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808113758(1-1)。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腾,该公司经理。被告:黄金明,男,1963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黄卫洁,男,1990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明、黄卫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卫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卫洁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卫洁的起诉。审 判 长  刘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