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厚菊与陈子桀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厚菊,陈子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2财保3号申请人李厚菊。委托代理人赵红梅。被申请人陈子桀。申请人李厚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子桀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大众小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赵红艳自愿以其湖北银行存款70000元(账号1134)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厚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子桀车牌号为鄂A大众小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担保人赵红艳湖北银行存款70000元(账号1134)。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李厚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