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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姚勇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姚勇,张宪华,吴在章,王桂华,吴坤,唐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南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姚勇,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张宪华,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吴在章,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王桂华,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吴坤,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唐春凤,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杏树乡。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与姚勇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案件款,直至全部案件款给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正顺审判员  郭克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