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闻金忠与朱水萍、干贵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金忠,朱水萍,干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闻金忠,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朱水萍,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干贵明,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金忠与被执行人朱水萍、干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朱水萍、干贵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闻金忠借款200000元、逾期利息18502.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8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朱水萍、干贵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水萍、干贵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7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闻金忠发现被执行人朱水萍、干贵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曹辉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