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广硕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蓝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广硕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蓝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广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号12层1201号。被执行人河南省蓝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8号院1号楼4层418号。郑州广硕商贸有限公司诉河南省蓝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6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河南省蓝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广硕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6395元和违约金。河南省蓝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广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0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