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孙晓楠申请执行吕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楠,吕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孙晓楠,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建平县铁南街道站前路东段。被执行人吕志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沟门子镇沟门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楠与被执行人吕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993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