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孙新华与杨文彬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华,杨文彬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5244号原告:孙新华。被告:杨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华诉被告杨文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文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华撤回对被告杨文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孙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