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景太诉被告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景太,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471号原告林景太。被告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景太与被告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景太经本院告知其在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未交纳,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庵齐代理审判员 孙明昱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宇桐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