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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晨与被执行人义县公安局、辽宁辉山乳业集团(锦州)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义县公安局,辽宁辉山乳业集团(锦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义县公安局,住所地义县迎宾路东路。法定代表人吕磊,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锦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金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义县公安局、辽宁辉山乳业集团(锦州)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