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895号原告王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姬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