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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895号原告王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姬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