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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行审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存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刘存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4行审239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辽宁省大连普湾广场一号。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乾、金凌羽,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刘存珍,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刘存珍作出了普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109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1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普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109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跃审 判 员  孙 琳代理审判员  周久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