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文承春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4民初1570号原告:文承春,农民。被���文承仕辩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原告完全诬告;3、判令原告无任何条件归还,被告原位不动;4、本案的10天误工费,每天200元,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由于本村民小组实际情况不同,单身老人多,本村民小组5人在场,协商讨论每3年按增减人口,小范围调整1次。1999年被告的小儿子收回本小组村民文家孟水田1.7亩归原告,2003年被告大儿子结婚,收到原告下洞1.78亩水田一块归原告。承包耕种至今,土地确权后才造成纠纷,经村委干部调查并多次调解,本村民小组村民文承顺、文家孟证明被告收田1.78亩属实。原告不服才上法庭,请法院实事求是判决。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告文承春以家庭为承包方,承包了文桥镇××村委第8村民小组耕田7.528亩,原告承包耕田后,一直耕种到2002年,因子女成家立业,在被告的要求下,原、被告达成口头协,原告将其承包的位于文桥镇××村委第8村民小组下洞被告文承仕辩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原告完全诬告;3、判令原告无任何条件归还,被告原位不动;4、本案的10天误工费,每天200元,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由于本村民小组实际情况不同,单身老人多,本村民小组5人在场,协商讨论每3年按增减人口,小范围调整1次。1999年被告的小儿子收回本小组村民文家孟水田1.7亩归原告,2003年被告大儿子结婚,收到原告下洞1.78亩水田一块归原告。承包耕种至今,土地确权后才造成纠纷,经村委干部调查并多次调解,本村民小组村民文某甲、文家孟证明被告收田1.78亩属实。原告不服才上法庭,请法院实事求是判决。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原告文承春与被告文承仕系文桥镇××村委第8村民小组村民。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原告承包了位于文桥镇××村委第8村民小组下洞(地名本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一方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方。本案中原告文承春与被告文承仕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从双方实际履行的状态来看,原告将水田交付给被告使用、收益,已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要求被告退还水田的条件成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因被告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且原告亦未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二、由被告文承仕将讼争的位于全州县文桥镇洋田村委第8村民小组下洞(地名)面积为1.78亩的耕田退还给原告文承春���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文承仕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义务人应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蒋生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