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6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936号原告: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荣尚,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原告屈某女与被告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屈某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女负担。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