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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6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6936号原告: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荣尚,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原告屈某女与被告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屈某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女负担。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