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蒋伟春、王耘、刘龙、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蒋伟春,王耘,刘龙,李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74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巩霞,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蒋伟春,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王耘,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刘龙,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李智,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蒋伟春、王耘、刘龙、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四被申请人的���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以其单位信用提供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蒋伟春、王耘、刘龙、李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