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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付东罚金执行一案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361号移送执行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住所地成都市玉局庵西路2号。被执行人:付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川71刑终1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付东罚金一案,该终审判决书判决原审被告人付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执行人付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东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付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