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被执行人唐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