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雁军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雁军,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雁军,男,汉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霞,女,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雁军因与被申请人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雁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在申请人未收到开庭传票的情形下开庭审理并缺席判决,明显剥夺申请人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贷关系并不成立,被申请人所述借贷关系及过程均为虚假。李霞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向申请人邮寄法律文书的地址与再审申请书中申请人书写的地址一致。(2015)红民一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未违反法定程序,判决合法有效。本院认为,(2015)红民一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张雁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雁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静慧审判员 耿 瑞审判员 吴行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