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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2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茂武与赵桂洪、陈德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茂武,赵桂洪,陈德辉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2883号之一原告潘茂武,男,壮族,1986年7月9日出生,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唐新生,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兰燕,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桂洪,男,汉族,1957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谢圣平,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辉,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156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茂武诉被告赵桂洪、陈德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茂武在立案后预交了一半的诉讼费788元,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向原告潘茂武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其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另一半的诉讼费。原告潘茂武于2016年8月15日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但未附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本院要求原告潘茂武于2016年8月22日前提交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但原告潘茂武未按时提交困难证明,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潘茂武负担。审 判 长  杨潮源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人民陪审员  赵春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小婷赵萌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