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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瑞金市云石山乡田心村民委员会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市云石山乡田心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730857364X。法定代表人戚玉明,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金市云石山乡田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金市云石山乡田心村。法定代表人钟荣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金市云石山乡田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协议》约定了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应依法将案件移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瑞金市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裁定驳回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袁 金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恒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