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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廖宗素与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宗素,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998号原告廖宗素,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533-3。法定代表人童思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宗素与被告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宗素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宗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宗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宗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