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5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刘子文、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文,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807号申请执行人刘子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XXX,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刘子文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XXX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子文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56元。因义务人XXX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子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间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有房产2套,均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且其他法院多次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本院不予处理;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小型车辆2部,本院已查封,因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41008.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8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敬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