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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卢旺林与武汉开福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旺林,武汉开福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285号原告卢旺林。委托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开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太山村。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经理。原告卢旺林诉被告武汉开福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旺林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现保存在车间的生产设备或其他价值212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就卢旺林申请保全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本院认为,原告卢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汉开福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二台(其中MH3248液压式压机一台、TM2680真空异型热压机一台),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人不得转移所有权,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但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高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