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桂林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桂林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桂0311民初107号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王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斌,男,1984年9月9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告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法定代表人焦炳来,总经理。被告桂林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罗安村委李家塘村95号。法定代表人焦炳来,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唐荫春,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桂林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谢崇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育红、人民陪审员孙中雄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代书记员奉仰鸿担任记录。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斌,被告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桂林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唐荫春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银行”)与被告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勤业公司”)签订1份编号为0011402015010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新勤业公司向原告桂林银行借款252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及周转。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2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初始借款月利率4.0416‰,即以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30%。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日利率=月利息/30.还款方式为按计划归还本金及利息。合同还约定,甲方(被告新勤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甲方(被告新勤业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按借款本金的0.5‰按日向甲方(被告新勤业公司)收取违约金。若甲方(被告新勤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包括被乙方(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同日,原告桂林银行还与被告桂林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份编号为00114020150104-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桂林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新勤业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另包括:基于该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乙方(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桂林银行依约将252万元发放至被告新勤业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账户。该借款逾期后,被告新勤业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6年1月20日,被告新勤业公司欠原告桂林银行借款本金252万元及利息10.334651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暂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2万元及利息(其中10.334651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已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2016年1月21日至款项付清时止利息按月利率4.0416‰上浮30%再上浮50%另计);2、被告桂林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欠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2万元及利息(其中10.334651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已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2016年1月21日至款项付清时止利息按月利率4.0416‰上浮30%再上浮50%另计)。被告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愿意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2万元及利息(其中10.334651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已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2016年1月21日至款项付清时止利息按月利率4.0416‰上浮30%再上浮50%另计);二、被告桂林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27786元,减半收取138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893元,被告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桂林市金禧来家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协议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谢崇春代理审判员 石育红人民陪审员 孙中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奉仰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