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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学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法定代表人:朱远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学香,个体养殖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2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鄂1022执212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490元(实际划拨1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学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执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