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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969号原告:周某。被告:鲁某。委托代理人:业雄友,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