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969号原告:周某。被告:鲁某。委托代理人:业雄友,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