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7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部财富公司与被告喜得儿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西部财富营销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7298号原告成都西部财富营销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财富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成科西路*号*座*楼*****号。法定代表人安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家林,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得儿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培源,职务不详。原告西部财富公司与被告喜得儿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闵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部财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家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喜得儿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部财富公司诉称,2014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委托原告在四川电视台四川经济频道代理发布医院电视广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执行价为153万元,付款方式为先款后播,4月16日前支付当月广告费,每月25日支付下月的广告费。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播出义务,被告付清了2014年11月之前的广告费。2016年3月1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2014年12月的广告费13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1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被告喜得儿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电视广告发布合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未书面答辩,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被告放弃了对原告陈述事实进行申辩和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因未进行申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可能造成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约发布广告,被告应未按约支付款项,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对账单显示,被告欠原告广告费13万元属实,应予以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1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主张,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西部财富营销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3万元,并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成都西部财富营销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