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辖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顾万文与杨志标、邰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万文,杨志标,邰琴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辖51号原告顾万文,男,55岁。被告杨志标,男,57岁。被告邰琴仙,女,44岁。原告顾万文与被告杨志标、邰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顾万文诉称,其与杨志标是同学关系。2012年8月27日,杨志标向原告借款三十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三分,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出具了借条;同年10月17日又借款十万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邰琴仙系杨志标之妻,借款系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杨志标和邰琴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顾万文系该院民三庭审判员,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顾万文系滨海县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审判员,故滨海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