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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少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高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田中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少华,住本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139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沒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本次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民初字第1396号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