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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5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存根,陈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5177号申请执行人:陈存根,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合陈镇娄子村杨宗一组61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环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陈俊杰,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合陈镇合塔集镇16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陈存根与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俊杰现在本市无经常居住地。有与他人共同共有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和惠南镇城南路XXX弄XXX号121房屋,房屋已被抵押和他案正式查封。优先债务尚未得以清偿。对上述财产予以依法查封。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安文琪审判员 龚德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