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1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岳彩勤与蒋合华、杜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彩勤,蒋合华,杜娟,蒋瑜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彩勤,男,农民。被执行人蒋合华,男,农民。被执行人杜娟,女,农民,被告蒋合华之妻。被执行人蒋瑜亭,男,干部,被告蒋合华之兄。申请人岳彩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合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5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