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刑更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楚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楚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47号罪犯刘楚斌,1989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五华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怀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楚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34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楚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楚斌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楚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2014年、2015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95.1分。该犯月均消费618元,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消费台账、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楚斌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未履行财产刑,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楚斌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