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申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振东与白鄂予、汪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振东,白鄂予,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振东,男,汉族,1956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振兴,男,汉族,1942年10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鄂予,女,汉族,l959年8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杰,男,汉族,l960年1月13日出生。系白鄂予之夫。再审申请人张振东因与被申请人白鄂予、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振东申请再审称:1、2014年10月至12月被申请人白鄂予分七次向再审申请人张振东借款53万元,未予偿还。该债权债务发生在白鄂予与汪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鄂予在借款时没有明确约定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白鄂予、汪杰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白鄂予是河南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在为该公司融资时,领取工资、业务提成和利息差价,该收入均用于其生活花费,二审判决认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成立。(2)二审判决认为,白鄂予提供的录音资料客观、真实,应作为有效证据认定,不符合事实。二审未让张振东对该录音进行质证,张振东不知道录音内容。该录音是白鄂予采取诱导,偷录的,来源不合法,二审作为定案依据错误。(3)二审判决认定商丘市梁园区前进街道一中社区出具的证明。该证据是汪杰在二审庭审后50多天提供的,不属于新证据,二审组织举证、质证程序违法。(4)二审判决张振东负担10000元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白鄂予向再审申请人张振东借款5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虽系白鄂予、汪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原审认定的有效证据,白鄂予以张振东的名义将借款投入到河南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并未用于白鄂予、汪杰的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张振东也是明知的。张振东称该借款用于白鄂予、汪杰的家庭生活开支,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判决白鄂予偿还张振东的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张振东关于张杰逾期提供证据二审组织举证、质证程序违法的问题,张杰二审虽逾期提供证据,但二审审理中张振东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视为未逾期。故张振东关于张杰逾期提供证据二审组织举证、质证程序违法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张振东关于二审判决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该申请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振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振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