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张以春、王新军、邢召军、王立春、王吉亮、潘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张以春,王新军,邢召军,王立菊,王吉亮,潘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74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巩霞,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张以春,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王新军,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邢召军,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王立菊,女,1967年5月18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邹城市。被申请人:王吉亮,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潘春英,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齐河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张以春、王新军、邢召军、王立春、王吉亮、潘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六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以其单位信用提供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以春、王新军、邢召军、王立春、王吉亮、潘春英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