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行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丽丽诉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04行初208号起诉人高丽丽。2016年8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高丽丽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确认被起诉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查处���况和结果书面告知起诉人违法,责令将查处情况及结果限期书面告知起诉人。经审查,现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由于其向被起诉人邮寄举报信,请求被起诉人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而被起诉人未作答复引起的。本院认为,举报投诉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高丽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