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勇超与刘寿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超,刘寿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633号原告李勇超,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寿芬,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超诉被告刘寿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勇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羊芳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