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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勇超与刘寿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超,刘寿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633号原告李勇超,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寿芬,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超诉被告刘寿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勇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羊芳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