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许昌易和铜铝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许昌易和铜铝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马法周,马宁,马辉,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昌易和铜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百花路西侧未来大道路北。法定代表人陈鑫。被执行人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新区合欢路。法定代表人陈鑫。被执行人马法周,男,汉族,1950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马宁,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马辉,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陈鑫,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许昌易和铜铝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马法周、马宁、马辉、陈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执字第5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昌易和铜铝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马法周、马宁、马辉、陈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从2016年5月3日起按原调解书内容履行每月支付申请人10万元整,直至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解除对各被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冻结及消除各被执行人的失信人员名单。因双方自行和解,且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鹏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8月23日地点:本院执行局405室合议庭成员:王世海、王千、常畅执行法官:常畅书记员:关鹏评议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许昌易和铜铝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马法周、马宁、马辉、陈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介绍案情: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许昌易和铜铝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马法周、马宁、马辉、陈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执字第5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昌易和铜铝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马法周、马宁、马辉、陈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王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从2016年5月3日起按原调解书内容履行每月支付申请人10万元整,直至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解除对各被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冻结及消除各被执行人的失信人员名单。因双方自行和解,且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常畅: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王世海:同意以上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