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卢某1与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1,戎某,卢某2,卢某3,张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571号原告:卢某1,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群,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辉,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戎某,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某2,女,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第三人:卢某3,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第三人:张某,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卢某1与被告戎某、第三人卢某2、卢某3、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志超审 判 员 常晓楠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元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