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连庆军与丁香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庆军,丁香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235号原告连庆军,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丁香友,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跃龙人民陪审员 张爱秀人民陪审员 毕忠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