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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廷武与王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武,王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刘廷武,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王成义,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廷武申请执行王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98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成义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刘廷武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凤 来源: